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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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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1] 學者:廉署應檢討行動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伍敏婷)對於星島日報向法院申請撤銷搜查令獲勝訴,社會學及法律學者均認為,廉署應檢討申請搜查令的有關程序,以免破壞新聞自由的原則。

裁決有指引作用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法院的裁決對其他報館起指引性作用,相信廉署要將搜到的資料歸還。他又說,裁決界定了廉署的搜查程序,廉署要先向法庭申請交出令,然後才是搜查令。

 陳文敏又質疑,為何監察廉署的組織,較早時指廉署的行動無問題,而法庭就有不同理解。他認為,有必要檢討監察廉署權力的架構,而隨著時代轉變,廉署的權力未必再需要高於其他執法機構。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廉署在決定申請搜查令時,應考慮是否具足夠證據,證明報館有銷毀重要資料的動機,否則任何執法機構都不應走「捷徑」,以破壞新聞自由的精神。

執法不應走捷徑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指出,廉署行動令新聞自由受損已是既定的事實,但隨著法庭裁決星島獲勝後已由壞事變成好事,因為97後並沒有出現類似案例,是次事件正好替香港建立一個好好的案例。他說:「這個案例令行政部門及傳播媒介的理解多了,執法機構如欲在往後搜查新聞機構時,需要提出充足的理據,並證明沒有其他可行方法才行。」他又稱,香港是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方,「案例」是非常重要。

 浸大傳理學院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說,裁決反映新聞自由並非凌駕廉署的搜查權力,但要在兩者之間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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