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7] 內地嫖娼或拘留15天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東莞16日專電】對於有港人懷疑涉及嫖娼案件,東莞一位律師今晚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如果嫖宿的是不滿14歲的幼女,依照刑法第139條的規定,以強姦罪論處。
對於在查處現場,警方還查獲淫穢物品一批等證據,這位律師則強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中的規定,對於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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