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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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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8] 資料:公僕有薪病假可達182天

本報記者 聶曉輝

 根據合約訂明,現時所有長俸制的公務員皆享有一定日數的有薪病假。年資4年以下的員工,可享有以入職起計的91天有薪病假,91天以外的則為半薪病假;年資4年或以上的員工,則可享有以告假當天起計算,過去4年內的182天有薪病假,182天以外的亦為半薪病假。

 至於衛生署的非公務員合約公務員,則可按《僱傭條例》訂明的有薪病假,僱用首年每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其後每月4天,最多可累積至120天,一名僱員可在首4年放取168天有薪病假,但要連續告假4天或以上才可享用,否則便要從員工的年假中扣除,或者是無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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