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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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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7] 董事超速獲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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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員在使用超速槍偵測超速車輛。〈資料圖片〉

 【本報訊】一名測量師行執行董事,去年3月駕駛私家車途經青嶼幹線時,涉嫌以時速97公里行車,超出當時路牌最高時速的80公里,被罰款1,900元。他後來上網查看《道路交通條例》,證實有關路段路牌未刊憲,即無法律效力,於是提出上訴;昨獲撤銷其超速控罪,並將罰款退還。事件揭露了有關部門「漏招」,更為類同情況的駕駛者開上訴先例。法官強調律政司應向相關部門反映此問題,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

運輸署就事件回應表示,針對這宗涉及青馬管制區車速限制的案件,須從法庭獲得有關案件判辭後,方作評論。發言人補充,根據香港法例第498章B「青馬管制區(一般)規例」,運輸署署長獲授權,可為使用該道路的車輛定下暫時性的速度限制,在無須刊登憲報的情況下,在青馬管制區實施速度限制的轉變。

警方暫不評論

 另外,警方發言人表示,不會就這宗案件作出評論,但就會考慮判辭,作出跟進。

 案中上訴人陳超國,為卓德測量師行執行董事。去年3月,他駕駛私家車駛經青嶼幹線某路段時,被警方偵測到他涉嫌以時速97公里行車,超出當時路牌上訂明的最高時速80公里規定。

 陳其後上網查看《道路交通條例》,發現一般路面的車速限制均為50公里,若警務處長欲於某路段予以更改,「可」透過刊憲修訂。但陳得知其超速的路段,並未曾刊憲,換言之,即有關路段的80公里限制,實際並無法律效力,並質疑鐳射槍的可信性;陳爭拗若他早知該路段的實際時速限制僅為50公里,他不可能以近一倍的時速行車,裁判官不接納其辯解,判他罰款1,900元。

開上訴先例

 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杜麗冰昨判案時指出,於路面安放無法律效力的車速限制路牌,的確會對司機造成誤導,為公平起見,決定撤銷司機超速控罪。

 高院法官昨日審理這一宗道路超速上訴案時訂立指標,裁定警方設訂的車速限制,若未經刊憲,便無法律效力。事主上訴得直,為類同交通案件的判罰開了上訴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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