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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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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8] 樓市傳真:業主責任

文:新尼

 上星期提到業主收取租金的權益,但有權利也同樣有義務,業主也有需負的責任。例如維修方面,在法律上,業主和租客的維修責任並不能準確地分配清楚。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出現一些既不屬於業主,亦不屬於租客的維修項目。當某一種維修項目出現時,法庭將會首先考慮物業類別(例如:農地、住宅、高尚住宅、商舖、工廠)及租期長短來決定責任屬誰。

 首先,物業在開始租用時是否已經裝修妥當,以及配套設備齊全,若租用的是一個配套設備齊全(Fully Furnished)單位,業主原則上需要負責一切應有的維修,令該單位達致一個可以入住及使用(Fit for Habitation)的狀況。

 一般來說,租客會負責物業內部「非結構性」(non-structural parts)的維修,業主則一般會負責例如室內的柱、牆壁等具有永久性質的部分及物業外部的維修。 租客一般不需負責維修一些因正常使用而導致的物業破損(Fair wear and tear)。

 故此,為免日後出現維修有無謂爭執,業主或租客在簽訂合約時應以明文規定有可能出現的維修責任,以策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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