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1] 運署:青馬橋限速毋須刊憲 放大圖片
運署澄清有權不經刊憲即更改青嶼幹線的車速限制。
【本報訊】青嶼幹線超速案上訴得直的案例連日來受到交通業界的關注。運輸署再度澄清,根據青馬管制條例,運輸署署長有權在無刊憲的情況下更改青馬管制的車速限制,至於上訴與否,則交由警方決定。
聯友的士同業聯會主席歐陽表示,的士業界非常關注一名超速駕駛的男子以青嶼幹線車速限制未有刊憲為由,成功推翻超速判決的案件。「自97年以來,青嶼幹線發生過很多類似的超速事件,部分業界司機已被扣12、13分,剩下的2、3分限額對職業司機的生計有很大影響。」他表示,業界支持警方執法,但政府應該讓駕駛人士清楚知道,青嶼幹線是用青馬管制區條例還是用香港法例374章執法。
的士業界關注法律依據
他並指出,整條青嶼幹線路面有50至110公里多個不同的時速限制,但部分路段的限制非常不合理。「例如進入國泰城的轉彎位,時速限制突然由110公里轉到彎下的70公里,很難即時煞掣,但警方又專在這些地方捉快車,令很多司機都無辜受害。」
而運輸署副署長劉家強再度澄清,青嶼幹線與其他普通道路不同,警方執法時以青馬管制條例為依歸,而根據青馬管制條例第廿七條,局長可在無刊憲的情況下,就管制內區任何道路制定最高及最低速度限制。另外,香港法例496B的第二條也訂明,運輸署長除了可以因應情況臨時更改車速限制外,也可在管制區內任何地方樹立明了的交通標誌,包括速度限制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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