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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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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6] 馮華健(代表律政司)的主要論據

 1.立法會秘書在回覆梁國雄的信中,沒有做出任何拒絕為梁國雄監誓的決定。

 2.宣誓的格式是一致的。

 3.宣誓內容中加入中國人民可引起爭拗。

 4.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機關不應插手立法機關的事務。

 5.梁國雄加入誓詞內容是學術性問題,法庭不適宜討論和回應學術性問題。

郭慶偉(代表立法會)的主要論據

 1.議員不按立法會的指定格式宣誓,秘書長沒有法定職能為有關人士監誓。

 2.議員不按指定格式宣誓,最嚴重的後果是喪失議席。

 3.若秘書長為不按指定格式誓詞的人士監誓,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

梁國雄的主要論據

 1.在這個民主的社會,誓詞、誓章只不過是一個儀式。

 2.議員的誓詞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不是立法會秘書的職責,所以立法會秘書不應事先判斷誓詞不合法定格式。

 3.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議員宣誓時只需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政府,但是現時立法會的誓詞已經加入其他字眼,所以加入誓詞內容沒有違法。

 4.民主、公義、人權、自由是我的信仰,所以我要求同宗教人士獲得同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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