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4年10月6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10-06] 法律界:基本法規定不容改

放大圖片

 資深大律師馮華健代表律政司出庭。 (劉國權 攝)

 【本報訊】候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就立法會秘書長不為他監誓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事件惹來全城關注,究竟議員可否更改宣誓誓詞?傳媒當然完全尊重法庭的裁決,此時亦不過是提出當中一些法律上的觀點,以玆市民參考。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長毛」不可以更改誓詞,其一因為基本法是香港最高的憲制性文件,其他可以爭論,但基本法既已明確規定,便不容更改,「字眼不容走盞」;其二因為最高法律是不容許比它低級的法例加以挑戰或更改的;其三,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當然不容許地方性法律加以挑戰與更改。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