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7] 高院拒受理長毛司法覆核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拒絕接受「長毛」梁國雄就宣誓誓詞問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高院法官夏正民指出,倘長毛堅持採用自己更改的誓詞,將會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的法例明確規定立法會的誓詞,並非任何立法會議員可以隨意更改所提交的誓詞。
高院法官夏正民昨以約半個小時宣讀了共16頁的判詞。夏正民在判詞中認為,很明顯,《基本法》第104條關於立法會議員宣誓的內容中的「依法」的意思,即立法會議員必須依照香港法例宣誓。因此,若某議員的誓詞與香港法例不符,即違反《基本法》第104條。
他續指,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條,行政長官的誓言、主要官員的誓言、行政會議誓言和立法會誓言「必須按照附表2的格式作出」。因此,除非立法會通過修改,任何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按照既定誓詞宣誓,不能隨意更改內容。他說,如果梁國雄堅持採用自己更改的誓詞,立法會秘書處便無權替梁國雄監誓。
至於梁國雄聲稱自己受到歧視,要求與宗教人士享有同等待遇,向「民主、公義、人權、自由」的原則宣誓。夏正民在回應時強調,條例規定的誓詞格式並沒有歧視的成分,即使是有信仰人士的宣誓版本也有嚴格的字眼規定,如基督徒用「我謹對全能的上帝宣誓」的字句,並沒有空間可以加入其他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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