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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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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8] 陳弘毅:長毛涉走法律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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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弘毅指出,梁國雄在立會宣誓時的行為未能體現有關法律的精神。

 【本報訊】有法律學者認為,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就職宣誓時的表現,技術上滿足了法例的要求,但未能完全體現法律的精神,有走法律罅之嫌。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在電台節目上表示,梁國雄的宣誓被認為有效,主要是基於《基本法》104條及有關於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條例背後的立法原意。根據《基本法》有關條例的立法原意,立法會議員應有統一的誓詞內容,無論內容是甚麼,所有議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才能維持立法會的尊嚴和整體性。不過,有關宣誓法律只規定不可以加減法定誓詞的字眼,並無說明不可以在那段法定誓詞前後加字句,所以即使個別議員的言行不當,政府也難以追究。

未體現法律精神

 陳弘毅又表示,梁國雄在誓詞前後「加料」,即使加的內容有他自己的意思,也並不代表他可以合法地加添字句。在此事上,梁國雄只是技術上合乎了法例要求,但在原則上,並未能體現法律精神。雖然政府如要追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指梁國雄的宣誓無效,但是如果雙方打官司,政府的勝數很低。

 梁國雄在另一個電台節目則表示他的行為是否適當,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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