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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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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入境處縱火案的3次判決

高等法院原審法官高嘉樂(2002年2月宣判)

■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的施君龍,依例被判終身監禁。

■其餘6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故判處各誤殺及縱火罪成的被告入獄12至13年。

■各被告在犯案前已有協議,並非出於一時衝動。

■被告案發前已準備載有易燃液體的水瓶,並帶到人流密集的入境事務大樓,火災有可能造成嚴重傷亡。

■被告以這種手法向政府施壓,奪去林小星及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錦光性命,被告所做之事情,並非理性所為。

上訴庭法官司徒冕、楊振權及司徒敬(2003年6月宣判)

■司徒冕及楊振權:施君龍在失火前已被帶離等候室,控方只以「合謀犯罪」原則控告他謀殺;

■司徒冕及楊振權:現時動手的人被判謀殺罪名不成立,因此施君龍便不能被判罪成,故應將其謀殺罪改為誤殺罪。

■司徒敬:原審法官誤導陪審團,沒指要有證據證明施君龍煽動指揮他人犯案,才可將他定罪,案件應發還重審。

■基於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上訴庭最後決定將施君龍改判誤殺,其餘6名被告上訴則全部駁回。

終審法院(2004年10月宣判)

■高等法院原審法官高嘉樂在審理施君龍案件時,錯誤引導陪審團,並未就處理辯方證據向陪審團作出適當指引。

■在原審法庭時,即使辯方提交證供有疑點,陪審團也不應將之視為支持控方證據之一,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上訴庭在審理案件時也作出錯誤裁決,錯誤理解部分法律觀點,以其他被告被判誤殺,而判被告由謀殺改為誤殺。

■裁定撤銷7名被告定罪,案件發還高等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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