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0] 港交所無保薦人制裁方案 放大圖片
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諮詢發表總結。圖為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左)及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歐達禮。
【本報訊】(記者 周紹基)港交所(388)與證監會聯合發表有關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總結結果包括公司上市必須委聘至少一名保薦人,聯交所將不再有保薦人與聯席保薦人之分,但上市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委聘一名或多名保薦人協助辦理上市申請。為確保公司及個別人士符合規定的監管標準,特別在盡職審查方面,聯交所及證監會將設有適當的制裁等級,但總結中並無列明具體的制裁方案。
另外,主板公司除保薦人外,須另委聘一名合規顧問,直至上市後首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業績公布為止。創業板公司方面,則與現行「創業板上市規則」相似,需要委聘一名合規顧問,直至上市後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業績公布為止。這些經修訂的規則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
冀明年初再就發牌諮詢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歐達禮並無透露保薦人若違反新修訂守則,會有怎樣的懲罰,只表示證監將會對違反證券條例的保薦人,作出罰款及停牌等懲罰。但他說,他當然希望有關規則最終可具有法律效力。
證監會希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再就監管保薦人發牌制度進行諮詢,並希望可於明年內落實,但因涉及保薦人資格等問題,故落實的時間尚未能確定。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則表示,今次的諮詢總結,對上市規則作出了新修訂,為保薦人盡職審查部分的要求提供指引,而規定保薦人須為申請文件作出聲明,將有利提高市場質素及對披露的信心,及令本港更合乎國際水平。
諮詢總結中規定保薦人,需向聯交所作出多項聲明,包括有關上市公司的董事聲明中,所提供的答案均為真實及完整的資料、新上市申請人符合基本上市條件,以及上市文件載有足夠細節及資料等。不過,聯交所不會要求上市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就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作出個人責任的承擔。
至少一名需為獨立人士
另外,諮詢總結內又規定上市公司需要在上市文件內,披露每名保薦人是否獨立人士,若非獨立人士需加以說明。理由是上市申請人所委聘的保薦人中,至少一名需為獨立人士,所謂獨立人士即是不可以持有有關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若有關公司只委任一名保薦人,則該保薦人將不可以持有有關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以維持保薦人對該公司的獨立性。
諮詢報告總結表明,保薦人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5%,或最近綜合財務報表所示的權益淨額15%、公司上市首次招股集資額15%或以上,是用於償還保薦人的債項等,都被視為不具有獨立性。若獨立財務顧問持有公司超過5%權益,亦不被視為具獨立性。
為免監管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職責重疊,聯交所將不會設置認可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名冊,並且建議取消現行「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創業板保薦人名冊及附帶規定,包括現時對創業板主要及助理主管資格準則,以及創業板現時每年檢討一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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