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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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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5] 港府續依基本法推動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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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強調政改不能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和核心價值。

 【本報訊】政制事務局發言人昨日表示,政府會繼續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月二十六日的決定,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

 發言人說,就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政府已經開展公眾諮詢工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自今年一月成立以來,發表了三份報告;專責小組將以已收集到的意見作為在年底發表的第四號報告的基礎,讓香港社會作更深入及廣泛的討論。專責小組並希望在明年中前,社會可以凝聚共識,屆時會發表第5號報告,提供主流方案,讓市民大眾進一步討論。

明年中發5號報告

 發言人強調,政府希望在社會達致共識後,可以處理《基本法》附件一、二的修改及其後進行本地立法工作。

 談到法案表決程序,發言人指出,根據《基本法》,政府對立法會負責。按照憲制設計,行政立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任何政府法案或財政建議必須獲得立法會的批准,才能付諸實行。按照《基本法》附件二訂明的程序,議員提出的議案分別在經地區直接選舉和功能組別選舉產生的議員各過半數通過,是確保有關議案在得到社會不同階層和界別議員的參與和支持後,才可以推動,這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人大常委會在4月26日的決定亦已訂明,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維繫系列核心價值

 發言人強調,香港的管治是建基於一系列的核心價值,包括一個問責、專業和具透明度的公共行政體系、法治制度、人權自由,以及一個獨立和維護人權自由的司法機構。當我們朝應普選這最終目標推動政制發展時,我們須確保這些建制和核心價值的完整性得以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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