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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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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6] 香港不宜制定公平競爭法

■黃定光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市場的開放與交易的自由,是香港經濟得以發展的關鍵。近日有議員建議政府制定公平競爭法,作者認為,這是由於對香港現存的自由經濟營商原則和環境不了解所致,若現時立法,將削弱市場的自由競爭,違反自由經濟運作規律。

 香港經濟貴乎開放與自由,但有動議提出要制定公平競爭法,實際上是要削弱市場的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政策表面上很動聽,實際上卻是要保護市場的弱者,壓抑強者,這是違反自由經濟原則的。如果說在香港營商沒有公平競爭的話,根本是不了解香港市場。

建議中的公平委會權力過大

 民建聯認為政府應該營造一個具競爭和高透明度的營商環境,利用市場力量來改善營運的效益,提供更佳的產品和服務。訂立公平競爭法與否,本身已甚具爭議性,另一個令人關注的是梁耀忠議員提出成立執法機構,即公平競爭委員會。

 根據消委會的建議,公平競爭委員會負責調查、檢控和處罰違法的公司,另設立上訴機制,聆訊不滿委員會決定的申訴,更考慮賦予委員會禁制的權力,令其成為集行政、司法及立法三大權於一身的超級監管機構。

 正正因為公平競爭委員會擁有過大的權力,其運作對自由市場及投資者的營商取態,都會構成直接影響。

 我的營商經驗告訴我,目前環境仍不適合制定公平競爭法和成立公平競爭委員會,因為這樣只會窒息市場的發展。

立法可能削弱消費者利益

 舉例來說,很多人士投訴本港某些大型超級市場高度壟斷,實際目前超級市場由三大系統在互相競爭,反而造成消費者得益,設立公平競爭法和公平競爭委員會有機會削弱消費者利益。

 至於一些供應商和零售商之間的利益衝突,是營商內部運作的供銷關係矛盾,但我們相信自由市場規律,總的是無論供銷關係如何,無利可圖的營運便無人願意做。故此,提出制定公平競爭法和成立公平競爭委員會,在消費者、供應商和零售商方面都應加以深思。

原有競諮會工作具認受性

 至於在九七年成立的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民主黨批評沒有調查權及法定權力,主張重新檢討委員會職能。但我們認為委員會現時處理投訴的做法,相對授權作主動調查,更符合現行盡量減少對市場干預的競爭政策原則。

 委員會每年的工作報告,均詳細列出政府為促進公平競爭作出的新措施,同時詳列每宗經委員會審議的投訴個案。以去年為例,大部分個案轉交有關政府部門後,已經獲得處理和跟進,證明現時有關政策局處理的做法行之有效。

 以泓景台事件為例,在電管局裁定物業管理公司有違例之後,委員會審議電管局的調查結果,並提出跟進,涉及的行業亦就委員會建議作出相應行動,可見委員會雖然沒有執法權,現行賦予的功能已見成效,並已獲社會的認受性。

立法違自由經濟規律後遺症多

 若香港訂立全面性的競爭政策,或會帶來若干的後遺症,例如影響外資進入香港的積極性:政府需為執法而設龐大編制進行各項違反競爭指控的調查,影響香港靈活高彈性的營商優點;以及可能觸發無休止的訴訟。我們始終認為,現時並不是最適合訂立公平競爭法及成立公平競爭委員會的時候。(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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