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9] 提取強積金應考慮市況
積金局
設立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為香港就業人士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強積金制度實施至今已接近四年,積金局年報的數據顯示,在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的一年內,計劃成員提取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已超過20億元,其中強制性供款約11億元,自願性供款則約9億元。
強積金制度尚在發展的階段,雖然現時計劃成員提取的累算權益數額不算很高,但隨著計劃成員退休不斷增加,提取強積金作退休用的情況亦愈來愈多。
其實,不少計劃成員在退休後,可能不需要即時動用所有強積金累算權益來應付生活支出,計劃成員可以考慮利用這筆金錢繼續作適當的投資,爭取回報,以壯大退休的儲備。此外,若計劃成員退休時市況不理想,亦可暫時不提取強積金,待市況好轉後才提取。
提取累算權益的人士當中,除了那些年滿65歲、根據強積金法例可以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計劃成員外,尚包括其他符合法例規定,可以提早領取累算權益的計劃成員。這些規定包括:
年滿60歲並已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不再工作;
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根據法例,僱員65歲時可以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但沒有規定必須提取。計劃成員可以在退休後,把強積金累算權益繼續進行滾存投資,令到強積金儲蓄可以繼續增值,並按其投資計劃及個人情況,決定在甚麼時間提取。到決定提取時,計劃成員只須向受託人申請即可。
當然,如果計劃成員採用這個方法,便應該小心選擇自己的投資組合,避免把大部分的累算權益投資於高風險的基金上。畢竟強積金積蓄是作退休之用,適宜採取「持盈保泰」的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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