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8] 探討《國家統一法》
■李家泉
(續昨)「草案」作者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中,對於抗拒分裂勢力威脅、堅持國家統一並作出貢獻的台灣軍民,以及與此相反而為分裂勢力張目、助紂為虐、劣跡昭彰的少數分子,其在獎懲上也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並還特別提到,凡刻意「歪曲事實、宣揚台獨」、「抹黑『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政策」,在民眾中造成惡劣影響者,亦應「視為台獨分裂勢力之主犯及從犯」,分別情況加以處置。
「草案」作者所擬的這一切規定,我個人是讚賞的,在經過一定法律程序通過後,可以事先加以公佈,廣而告之,這是會有「警示」作用和積極影響的。
扁並未搞懂何為「一國兩制」
(四)關於「用武」和「時間表」問題。「草案」作者在第七條中提出:中國大陸「在用盡一切和平手段均無效後,將在適當時間派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掃蕩分裂勢力之軍事作戰。」這裡講了兩個問題:
一是「用武」問題。它清楚表明,應「在用盡一切和平手段均無效後」始進行。現在是否到了已「用盡一切和平手段」的最後階段?我看遠還沒有。台灣的許多人,其中包括陳水扁在內,對什麼是「一國兩制」,至今並沒有真正搞清楚,更沒有搞懂,他的許多講法和提法都是「想當然」,盲目揣測,人云亦云。凡利個人主「獨」當政者,就吹捧有加,讚不絕口,大力宣揚;凡對兩岸「統一」和人民有利者,就蓄意抹黑,拚命攻擊,歪曲宣傳,因而欺騙和蒙蔽了許多台灣民眾,使之不了解真相。難道捨武力之外,就沒有別的和平手段來攻下這個頑固的「精神堡壘」?我個人以為,這方面其實還有許多著墨的空間,還應繼續努力才是。
二是「時間表」問題。兩岸有不少人,都對統一的「時間表」有想法和擔心。對台灣來說,時間「訂近」或「訂遠」都不好,近則感到有些緊張,遠則助長一個「拖」字。對大陸來說,用不用武,何時用武,完全應該根據客觀形勢的發展來判斷和決定,不能把自己的手腳給捆住了。「草案」不講「時間表」,只講「將在適當時間」,這就給用不用武和何時用武問題留下了極大的「彈性空間」和「靈活性」。(三之二.待續)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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