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9] 責任共擔 小業主「上身」
【本報訊】(記者 翁育紅)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添喜大廈的小業主需要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是在事發後才購入單位的小業主,亦不能逃過一劫。如無力賠償,小業主可能會慘遭釘契。
有大律師指出,法律上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法人,屬於獨立個體。一般而言,除非法團與業主有簽定合約或共同承擔責任的條款在先,否則,當業主立案法團成為被告時,小業主並無需承擔責任。這個情況下,如果業主立案法團敗訴而又無力作出賠償,便需要清盤。法團清盤形同個人破產,清盤後案件便告完結,索償人便不得繼續追討賠償。
不過,添喜大廈事件中,倘若業主立案法團的會章條款已將責任轉移到小業主身上,小業主就需要作出賠償,而且隨時有被釘契的可能。責任方面,理論上應由10年前事發時的物業擁有者負責,但法庭頒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清盤後,即使在塌簷篷事件發生後才買入單位的新業主,亦要承擔責任,故業主買賣物業時應留意大廈有沒有購買意外保險。
大律師又說,法團清盤會帶來諸多不便,例如法團與管理公司及清潔公司等簽定的合約會隨著法團清盤而告無效,需要重新簽署。而業主立案法團解散後,新成立的法團屬於另一個獨立個體,與案件全無關係。雖然新法團無需就事件作出賠償,但相信新法團在事件中能起協調作用,有助雙方和解。他建議,新法團成立後應立即為大廈購買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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