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0] 是「法盲」還是踐踏法治?
■柳匯楣
「長毛」梁國雄在一些法律界人士協助下,聲稱正草擬公投法私人條例草案。有法律界人士稱,草案將會以加拿大法例為藍本,由於港、加兩地同屬普通法地區,加拿大也曾進行公投,故此適合香港。
這些為「長毛」出謀劃策的法律界人士,忽視了雖然港、加兩地同屬普通法地區,但加拿大是一個國家,而香港是主權國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在香港特區三層架構的法律體系中,基本法為最高層次,第二層次是成文法律和法例,第三層次才是普通法或稱習慣法。在三層架構的法律體系中,普通法或習慣法是最低層次,只要成文法律和法例有規定,普通法或習慣法就要服從。而基本法規定香港法律不能違背基本法,所指的香港法律,包括所有成文法和普通法。關於香港政制改變問題,基本法規定是一個三方同意的機制,要行政長官、立法會三分之二和人大常委會三方同意,才可修改。
普選公投涉及香港政制改變問題,必須按基本法規定處理。如果以最低層次的普通法凌駕於基本法之上,是「法盲」的表現或踐踏法治的行徑。「長毛」梁國雄和「社福界長毛」張超雄是否「法盲」姑且不論,但為他們出謀劃策的某些法律界人士,則是故意挑戰基本法和踐踏香港法治。(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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