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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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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2] 「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法律的範疇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涉及香港的帶有法律性的決定,就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香港社會有人對此提出質疑,其理由十分荒謬。這說明香港回歸七年來,對「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法律的範疇,「民主派」議員至今仍未搞懂或裝糊塗。作者是香港僅有的四個基本法博士中最早取得基本法博士學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感於是非被混淆,特撰文對有關問題作出法理上的澄清。

 看到這個題目,千萬別哄堂大笑。這是香港回歸七年來很多人未搞清楚的問題。至少立法會有25名「民主派」議員就裝糊塗,不知是真的,還是假的。

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指出,「在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第八條又列出不抵觸基本法的香港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也是香港特區法律。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制定基本法的依據,故憲法也必然在香港特區實施。但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憲法中涉及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部分又不在香港特區實施。由於基本法的附件也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故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也是香港特區法律。由於《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長官有權發佈行政命令,該行政命令也是香港特區法律。

 由此可見,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是:(一)憲法,但排除涉及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條文。(二)基本法,含附件及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三)行政命令。(四)條例。(五)附屬立法。(六)判例,含普通法和衡平法。(七)習慣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地位

 《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地位相當於全國性法律。其作出帶有法律性的決定,就是全國性法律。其作出的涉及香港的帶有法律性的決定,如關於香港政改的決定,就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似是而非的理由

 可惜,香港社會有人對此提出質疑。理由是:(一)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要求,「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包括今年四月二十六日有關政改的決定,未列入附件三,故非香港特區法律。(二)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涉及國防、外交、國籍、領事事項,政改只是香港特區的政改,故不應列入附件三。(三)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要在當地立法實施,即使列入,立法會可以否決而無法實施。

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實施方法

 此說謬矣:(一)是否列入附件三,是一個程序問題,並不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憲法地位。為了要求香港居民按基本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遵守、要求立法會按基本法第一○四條的規定擁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二)根據憲法第六十二和六十七條的規定,全國性法律並非以地區劃分。全國人大制定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區基本法》、《澳門特區基本法》等全國性法律,雖只涉及民族自治區域和港澳特區等相應地區,但毫無疑問仍是全國性法律,憲法以制定法律文件的立法機構來判斷是否屬於全國性法律。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均屬全國性法律。(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宣布或立法實施。」對此,立法會無權否決。但立法實施並非唯一的方法,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在當地宣布也是可行的。

人大決定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為了釋疑止爭,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政改不但要釋法,要作決定,還要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程序,將其有關決定列入附件三,並由行政長官在當地公佈。香港特區是法治之區。在有關政改的決定列入附件三成為香港特區法律之後,大家共同遵守,不必吵吵鬧鬧。這是本文解惑之目的。(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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