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5] 「公投」違反基本法
■余國春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主席
「普選公投」與「台獨」的「公投制憲」可謂一路貨色,居心叵測。香港是香港人的香港,也是中國的香港,如果香港進行「普選公投」,就意味「港獨」,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
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動議,要求特區政府就O七、O八年普選進行「全民公投」。這一挑戰《基本法》、挑戰中央政府的行為,理所當然地受到特區政府和廣大市民的反對和批評。行政長官董建華嚴正指出,特區政府不會就政制發展進行「公投」,亦不贊成任何組織進行「公投」,應積極落實人大就○七、○八年普選所作的決定。政務司司長曾蔭權指出,特區政府不會就政制發展採取公投的辦法;有關議員提出公投,是將市民推向不切實際的途徑。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負責人也明確指出,有關O七、O八年香港政制發展早有定論,有些議員動議「公投」是一不實際的做法。
「公投」違憲違法
「公投」動議於法、於理都是行不通的,是極不負責任的提法。《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由此可見,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其「高度自治」是在中央的授權下實行的,沒有剩餘權力。《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立法會的職權在《基本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等十項。若提出牽涉中央事務、涉及《基本法》修改的「動議」,都是違反《基本法》的。
香港政制發展的方向和目標,已經由《基本法》作出了清晰的指引和規範。關於特首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明文規定,O七、O八年之後如需修改,必須得到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特首同意,然後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對香港的政制發展問題,中央政府具有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見,「公投」是沒有法律基礎的,是違憲違法的。
搞「公投」議員政治誠信可疑
今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的有關解釋,作出O七、O八年不實行普選的決定,同時,也為O七、O八年的特區政制留下了可討論的廣闊的發展空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是中國最高權力機構,人大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特區憲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容質疑和反對。人大釋法和決定後,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原則、程序問題都已從法律上得到解決。所以,「全民公投」這場鬧劇,實質上是否定「一國兩制」,蔑視基本法的權威地位。立法會議員就任時宣誓要「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言猶在耳,提出所謂「公投」的議員卻置誓言於不顧,置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於不顧,他們的政治誠信,值得懷疑。
所謂「普選公投」的提法,與傾向「台獨」分子的「公投制憲」可謂一路貨色,居心叵測。香港是香港人的香港,也是中國的香港,如果香港真的就涉及中央的事務進行「公投」,那將意味著「港獨」,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
在「全民公投」受到廣泛批評之後,有的議員竟辯稱「公投」只是「諮詢民意」,是「全民調查」。「全民公投」抑或「全民調查」,不管名稱如何變換,其違憲違法的實質沒有改變。這些人的目的,是為了混淆是非,誤導輿論,蒙混過關。
繁榮穩定是主流民意
新一屆立法會的職責,是貫徹落實《基本法》,致力改善經濟及民生,協助政府改善施政,為港人的整體利益,為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作出積極的貢獻。這是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
「極端民主非民主」,只會帶來社會的混亂。「公投」只會再度挑起政制爭拗,造成社會分化,徒耗市民的時間及精神,耽誤香港振興經濟的進程,這對香港廣大市民是完全沒有好處的,因而必須予以堅決反對和徹底揭露。(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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