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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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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6] 保險箱免責條款被指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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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宜小心查閱保管箱單張的條文。

 【本報訊】(記者 伍敏婷)本港大部分銀行根據免責條款,不會負責客戶租用保險箱內的物品損失,消委會批評有關條款苛刻和過時。令公眾人士亦難以獲取租用保險箱的詳細資料,呼籲銀行作出檢討,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委員會調查21間銀行保管箱的免責條款,認為條款苛刻過時,其中18間銀行表明,不會為客戶存放的物品買保險;16間表示不會為保管箱的物品負責;只有5間表明如果是銀行及職員疏忽先會作出賠償,其中4間的賠償上限為1,000元或一年租金。調查亦顯示,只有8家銀行在租約條款內,提醒租用人士自行為保險箱內物品購買保險。

 另外,消委會職員以顧客身份接觸19間銀行,其中大部分只提供保險箱尺寸、年租、遺失鎖匙收費等資料,只有2間銀行應要求即時提供有關的條款及章程。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副主席程伯中表示,根據香港法例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列》規定,免責條款必須合符合理標準,消費者即使簽署了免責條款的租約,亦可視乎情況追究銀行疏忽的責任。他又說,據悉金融管理局已要求各認可機構全面檢討保險箱的租用條款,而銀行營運守則委員會亦會研究,如何在現存營運守則下改善機構採用免責條款的情況。另外,銀行公會已成立特別工作小組,向各認可機構提供有關保險箱營運方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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