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3] 兩地相互執行裁決非強制 放大圖片
梁愛詩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會透露,兩地相互執行裁決設有不少保障措施,視情況而行。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解釋特區政府與內地司法機關商討兩地相互執行裁決時強調,有關協議只適用於訴訟雙方有協議在先,無論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或在爭議發生後,可以同意在內地或者在香港進行訴訟來解決問題。
視情況可不予執行
梁愛詩在會上強調,倘市民確實擔心內地法制,不能讓他感覺到獲得公正的審判,便無須同意執行。當然,就是在他不同意的情況下,對方也可以在內地起訴,不過在這種情形下,協議就不同,勝訴者不能按協議執行裁決。同時,安排中也有不少保障措施,在不適當情況下不予執行。特區政府提出的兩地相互執行裁決建議,已諮詢各界並得到立法會內相關委員會支持,相信議員會繼續支持政府進行商討。
現時中國已跟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希臘、埃及、塞浦路斯和摩洛哥簽訂了相互執行民商事裁決的協議,反而在「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沒有這種安排,梁愛詩認為情況有需要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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