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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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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3] 舌戰法官 長毛上訴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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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國雄在高院門外。(張立新攝)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2名學聯前成員,被首次成功引用新修訂的《公安法例》裁定「舉行未經批准集會」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名成立後,上訴高院被駁回。3人昨申請上訴特區終審法院,法官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由,批准其申請。

申請上訴終院獲批

 不過,在「長毛」申請的過程中發生了一段小插曲。梁國雄在上訴理據中,提到《公安條例》中的「知會制度」是否違反《基本法》及其他條例及公約時指:「……公安條例第13至15條所施加限制的所謂知會制度是否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7條及《基本法》第27條和第39條。」

 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建議將「所施加限制」及「所謂」兩詞刪去,梁國雄聞言竟聲言:「我覺得應加法官的人工,因為他們要照顧政治正確。好多謝馬生你的指教……但我覺無需要去更改澄清。」馬道立在其他人不反對下,最終將有關字眼刪除。

反對法官刪除字眼

 梁國雄在庭外稱,該些字眼是表達「自己的知識及感受」,更指稱法官「做得太多」。

 梁國雄、學聯前秘書長馮家強及學聯成員盧偉明,在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下,於2002年2月10在中環遮打花園進行集會。

 梁國雄事後被控「舉行未經批准集會」,兩名學聯成員則被控「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會」,同年11月26日被定罪,被判簽保守行為。3人隨後提出上訴,被上訴庭於上周以2比1票數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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