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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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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7] 物業合約

文:新尼

 合約一般是指一份法律上認可和會被法庭強制執行的協議(Agreement),若法律上不予承認和執行的,卻不一定構成合約。合約的形式多樣,不一定只能限以書面和文字構成。至於形成合約的基本元素,一般要具備「要約」、「接納」、「代價」及「受法律約束的意圖」四個元素。

 我們買賣物業,一般都涉及合約之簽訂。物業合約作為合約的一種,當然也需要存有形成合約的基本元素。而除了上述基本元素外,就是物業合約有一項特別的規定,就是合約必須以書面構成。因為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3條規定,物業合約若不以書面構成,法庭將不會受理因該物業合約而產生的糾紛。因此,各位讀者朋友,記著口講無憑,為保障自身利益,買賣物業一家要有書面合約。另外物業合約除要以書面構成外,內容還需符合以下規定,就是以書面訂明合約各方、物業、價錢、特別條款、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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