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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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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30] 立法減薪敗訴政府上訴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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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庭3位法官以2比1裁定,特區政府在公務員控告政府立法削減薪酬一案中敗訴,理由是《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的第10條,從根本上違反了《基本法》第100條的規定,令公務員聘用條件低於回歸前的水平,故宣佈有關法例「違憲」,2名申請人毋須按受僱合約接受減薪。而政府在研究判詞後,昨日已立即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庭昨日以2比1裁定,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單格全(Michael Reid Scott)及前高級督察劉國輝就政府立法減薪司法覆核上訴得直。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及法官郭美超在聯合判詞中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00條,保證回歸後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而回歸前並無法例容許更改公務員的薪酬,故特區政府如非與公務員雙方達成協議,絕不可以單方面減薪。

兩法官指減薪須雙方同意

 至於特區政府為減薪而立的法例,即《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的第10條,指薪酬可以調整是包括減薪,2位法官認為改變薪酬是改變合約,是一個基本的改變,一定要得到勞資雙方的同意;而當局將有關條款加入法例中,亦反映當局明白,在立法前並無依法減薪的可能。

 對於原訟庭法官夏正民在原審判詞中指出的:有關的薪酬調整只屬一次性,加入的條款所造成的減薪幅度,並未令公務員的薪金低於回歸前的薪金,故未有違反《基本法》第100條,上訴庭兩位法官認為,該條款賦予政府權力去減少公務員的薪酬,可謂「前所未有」,倘認為這不會令聘用條件低於回歸前的水平,簡直是「為求方便而罔顧現實」。

 因此兩位法官裁定《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第10條違反《基本法》第100條。

 兩位法官還認為,兩名公務員可以不接受政府的減薪方案,而其餘公務員則可以自行選擇接受或拒絕,若受影響的公務員選擇拒絕接受減薪,則可終止合約,故他們裁定政府敗訴。

馬道立認同有權修改薪酬

 不過,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則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決,他表示:政府一直有不受限制的權力立法影響固有的合約,包括公務員的受僱合約,並有權就公務員的薪酬作出修改。

 馬道立又指,基本法第100條只是確保香港順利過渡及延續性,公務員的聘用條件不能「較以往為不利」(no less favourable),而不是要較佳的條件,而公務員的受僱合約,亦應受制於任何基於公眾利益而訂立的法例,故裁定有關法例未有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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