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30] 公務員減薪兩次判決要點
高院夏正民法官判詞(2003年6月10日)
■政府有權立法更改僱傭合約
■現有薪酬機制可加可減
■公務員待遇不低於97年6月30日的規定,不應以硬性數字作指標
■政府立法減薪並沒改動僱傭合約條款
上訴庭羅傑志及郭美超法官判詞(2004年11月29日)
■回歸前並無法例容許政府更改公務員的薪酬
■改變薪酬是改變合約,是一個基本的改變,一定要得到勞資雙方的同意
■若政府認為減薪方案不會令服務條件低於97年前的標準,是「閉上一隻眼」
首席法官馬道立判詞(2004年11月29日)
■政府一直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就公務員的薪酬作出修改
■基本法第100條只是確保公務員的聘用條件不能「較以往為不利」
■公務員的受僱合約亦應受制於任何基於公眾利益而訂立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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