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30] 法律界:公務員非無減薪空間放大圖片
香港公務員為權益曾上街遊行請願。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遲宗平)針對上訴庭裁定政府立法減薪違反基本法有關公務員薪酬福利及服務條件不低於回歸前的規定,法律界人士以「五五波」形容這場公務員與特區政府的「世紀」官司,因為對法律解釋、對公務員待遇不變的理解,雙方各有不同,連法官之間也有不同看法;如何理解公務員待遇不變的問題必須考慮基本法立法原意和社會影響,終審法院做出審判時需要詳細研究。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訴庭以2比1判政府敗訴,顯示法官之間亦有不同看法,到底立法減薪是否違反基本法,現時難以倉促論斷。加上此判決影響很大,可能引發另一波公務員的訴訟潮,因此政府確有必要上訴至終審法院,謀求更清楚的判決。
黃英豪:未違基本法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黃英豪稱,所有在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再由行政長官簽署通過,如果法例違反基本法,人大便會發回,該法例也宣佈無效。但特區政府的減薪法案並沒有被發回,表面上已證明法例沒有違反基本法。
但他強調,基本法難免有灰色地帶,全國人大亦授權終審法院就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文作出解釋,這類案件涉及極大的公眾利益,終院必須審慎、嚴謹審視基本法立法原意,才能作出裁決;至於是否需要提請人大釋法,亦應由終審法院決定。他重申,現律政司既已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應待終院作出判決。
陳弘毅:各有理據
身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原訟庭及上訴庭首席法官都認為削減公務員薪酬至不低於97年水平並不違反基本法,但另外兩名上訴庭法官則以「合約精神」解釋,認為基本法第100條所規定的「原有服務條件」是根據公務員與政府簽訂的合約決定,立法加以改變,便已違法。他稱,法官界都出現2:2局面,顯示公務員和政府各有理據支持,現在只待終審法院做出裁決。他指出,若終審法院判政府敗訴,屆時便可能引發一連串的訴訟潮。但他強調,此次案件並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終審法院應無須提請人大釋法,而要做出多數裁決。
「得益」不低於97可減薪
有資深法律界人士則表示,上訴庭的理據相當清楚,便是不否定特區政府削減公務員薪酬的可能性,但認為政府不應該自己做出決定,這種做法有違基本法,亦有違特區政府與公務員的合約關係。他更認為,政府上訴的空間很小。
他續稱,基本法其實賦予了政府「減薪」的空間,所謂「薪酬福利及服務條件」可用「得益」來解釋,只要公務員的實際得益和其生活指數不低於97年水平,政府便可以進行減薪。他指出,基本法立法原意不是「限死」特區政府減薪的可能性,因為若公務員薪酬福利不斷膨脹,將令政府財政崩潰,這便違反基本法的平衡預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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