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01] 拒拆僭建物業主可被釘契 放大圖片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針對僭建物的建築物修訂條例將於本月底生效,當局會向非高危僭建物的業主發出警告通知,未能如期於60日內執行清拆令的業主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由5萬提高至20萬,每日最高罰款則由5,000元提高至20,000元,其物業亦會被釘契。屋宇署署長鄔滿海希望條例實施後,能起積極作用,以減少本港的非法僭建物。
他指出,以警告通知取代勸喻信,乃基於勸喻信的成效不顯著,「如果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我們會直接發出清拆令,勸喻信只是針對一些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
警告信登記在土地註冊處
由本月底開始,屋宇署會改為發警告通知,如果僭建物沒有在指定時間內拆卸,業主除可被罰款外,屋宇署亦可將警告通知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直到僭建物被拆卸才會註銷,以鼓勵業主主動清拆僭建物,亦為物業準買家提供消費保障。
鄔滿海表示,暫時只會針對造成即時危險及大型的僭建物去發清拆令。條例亦在原有的「送達清拆令」一項中,清楚訂明屋宇署發出清拆令的原則,當中包括僭建物為招牌的情況。至於新建僭建物的罰則亦由最高10萬元增至40萬元。
新僭建物罰款最高40萬
新的修訂條例中,亦會引進罰則懲罰不合作的業主。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阻礙業主立案法團遵從屋宇署法定命令而展開的工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在現行條例下,屋宇署只能透過協商解決問題,並無法律約束力。鄔滿海指出,新的條例只是針對在不合理情況下阻撓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若只是時間上不配合,絕對不會禍及無辜。
在現行法例下,建築事務監督可向出現問題的樓宇業主發出修葺令,修訂條例則把其範圍擴展至緊急車輛通道,而所有新發展項目均必須提供緊急車輛通道,從而提高樓宇安全方面的要求。
此外,修訂條例亦以「用者自付」原則為查閱樓宇紀錄及複印非核證副本等服務引入新的收費機制。至於涉及岩土工程的建築項目,則必須聘請註冊岩土工程師,以確保有關岩土工程的質素和確認岩土工程師在建築工程上擔當的角色,此項條例則於明年底生效。為了向公眾宣傳修訂條例的內容,一輯全新製作的電視宣傳片將於下月播放。另外,屋宇署印製了130多萬份小冊子,稍後會寄給全港所有私人住宅住戶。市民如有查詢,可致電屋宇署熱線:2626 1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