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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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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3] 誰來制約香港法官?

■劉斯路 資深評論員

 香港的法庭是否適合審議有關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的案件?是否適合審議涉及基本法條文理解與解釋的案件?同時,香港的一些法官是否有足夠的訓練和足夠的能力,去審理有關政府公共政策的案件?審理帶憲制性問題的案件?

 誰來制約香港法官?這是一個嚴肅的政治、法律命題,不是兒戲、嘩眾取寵的文字遊戲。也許,有人會以為這是挑戰香港的法治制度,其實非然。命題的提出,是要修補鞏固香港的法治制度。道理是顯而易見的,如果香港的法官不受制約,那麼就會變成「法官治港」了。

 在一個健全完備的社會制度,各方面的權力都會受到制約和制衡。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但是行政長官的權力又受到多種渠道的制約,其中立法會是一個主要的範疇。同時,輿論的「第四權」也發揮了強大的監督作用。

輿論質疑有關判決

 那麼,香港的法官受到甚麼制衡呢?目前可以看到,輿論並沒有失職,不過,要指出的是,這只是體制外的監督。有關香港公務員減薪的案件,上訴庭以二比一的裁決結果,判政府敗訴,提出控告的公務員勝訴。對於這一個結果,香港的媒體,即使是持強烈反政府立場的媒體,也不敢支持這一結果。所有的報紙,都詳細列舉了三位法官的論點,實際就誰是以「曝光」的手法譴責判政府輸官司的兩位法官論點荒謬。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單格全與另外兩名高級公務員,再藉基本法第一百條:「公務員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的規定,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反對政府要求他們遷出半山高級公務員宿舍。這種個人私心的極端膨脹,動輒打官司的行為,完全將一己私利凌駕香港公眾利益之上,令到市民大眾憤怒,媒體對此的報道,其實也是對那兩位上訴庭法官的抨擊。

立法減薪符合公眾利益

 事實上,政府通過立法對公務員減薪的做法,是得到香港社會絕大多數人的支持,公務員中相當多人也不反對。香港社會至少有如下共識:一、公務員整體薪酬偏高,需要作出適當調整。二、公務員薪酬開支,佔政府支出的七成,調整公務員薪酬,在短期是「減赤」的重要一環,在長期看是調整政府財政結構的戰略措施。三、對基本法第一百條的理解,應按商業社會的通行標準,即衡量標準是實際購買力,而不是名義工資。總之,香港政府對公務員的輕微減薪,是符合香港公眾利益的,香港法庭對此案的審理,不可能忽視公眾利益。

港法官缺乏審理憲制問題經驗

 問題的進一步引申是,香港的法庭是否適合審議有關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的案件?是否適合審議涉及基本法條文理解與解釋的案件?同時,香港的一些法官是否有足夠的訓練,足夠的能力,去審理有關政府公共政策的案件?是否有足夠的訓練和能力,去審理帶憲制性問題的案件。不須諱言,香港的法治是有長期的傳統,香港的司法人員享有足夠的獨立性。但是長期以來他們審理的不過是一般民事和刑事的案件,對審理憲制性問題的案件知識,大概是零的。所以,市民看到這次公務員減薪案,以及過去居港權案,法官之間論點是那樣南轅北轍,一般市民認為沒有歧義的問題,也出現分歧。

制約機制十分重要

 其實,法官也是人,是一個個體的人,也可能有犯錯的時候,在一般民事刑事案中犯錯,影響的只是個別人士,個別機構,但涉及公共政策、憲制性問題,影響則是深遠的、全局的,制約就必然是必要的。有人說,過去執政一要有槍桿子,二要有筆桿子;現代社會執政,一要有議會,二要有法官,這恐怕是笑話,也不是笑話。任命法官,這是一個制約,另一個制約,則是人大釋法。

 如果政府上訴終審法庭,政府仍是輸官司,就像居港權案件,那由人大釋法也不是一件壞事。因為這樣符合香港公眾利益的事情,香港自己都搞不掂那怎麼辦?人大釋法的好處,不但澄清一百條的歧議,更使公務員改革得到法源。 (本專欄每周五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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