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07] 紅灣半島土地契約部分內容撮要
(1) 契約特別條件第(11)(a)條規定,該地段不得進行任何與批地條件、總綱發展藍圖及已獲批核的景觀設計計劃不一致的發展項目或重建項目。
(2) 契約一般條件第7條規定,買家須根據核准建築圖則,保存所有樓宇,而不得對樓宇進行任何更改或修改工程。
該條款訂明,有關地段的樓宇如果拆卸重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的其中一個條件:第一,新的樓宇必須是與現有的建築物的同類型樓宇而重建後的建築樓面面積不少於現有的建築樓面面積;第二,新樓宇的類型及價值的建議須先得地政總署署長的批准。
換而言之,如重建項目中的樓宇,與現有樓宇並不屬於同一類型,根據一般條件第7(b)條規定,買家須向地政總署署長申請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