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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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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0] 私售內地版書籍也違法

 【本報訊】(記者 施立偉)隨著內地與香港的交流日益頻密,不少香港書店因應市場的需要,每日會往內地購入簡體字書籍或音像產品回港出售,如果這些產品並未獲代理授權出售,現時只是屬於民事責任,但政府公佈的《版權條例》諮詢文件中,建議將與平行進口(水貨)複製品有關的最終使用者,也需負刑事責任。

報刊書籍版權亦納刑責

 政府消息人士說,現時從互聯網下載遊戲或音樂如不是用作商業用途,僅屬民事責任,所以,政府並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據或資料,每年在這方面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並沒有收到對內地簡體書籍的投訴或檢控數據。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昨出席香港知識產權會午餐會時表示,政府在2003年審議有關條例草案時,其中一項是將有關最終使用者刑責的條文的適用範圍局限於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然而,一些版權作品的擁有人如報刊、書籍等要求把其他類別的版權作品,納入最終使用者刑責的適用範圍內,所以,政府趁今次的諮詢擴大適用的範圍。

 曾俊華表示,諮詢文件涵蓋的議題,均對社會有深遠影響。政府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必須在版權擁有人與版權作品使用者雙方權益之間,審慎求取適當的平衡,政府並沒有任何立場。

 曾俊華指出,政府留意到擴大最終使用者刑責的適用範圍有助著重知識產權的行業的發展,不過,當局也注意到社會人士對確保資訊自由流通,以及公平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和研究等用途的權利也十分關注,希望兩者能取得平衡。

公平使用與教研須平衡

 對於互聯網現時最流行的透過點對點網絡交換,如電影及音樂等侵權複製品的問題,政府諮詢文件中並沒有提出,但曾俊華特別指出,政府會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說明《版權條例》下檔案分享活動可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並加深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讓他們明白需同樣尊重版權作品的數碼複製品的知識產權。此外,也會繼續留意其他司法管轄區怎樣處理點對點檔案分享的侵權問題。與此同時,政府已聯絡版權擁有人、本地互聯網營辦商及本地網站服務營辦商,邀請他們一同探討如何減輕有關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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