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0] 法改會倡設 自律委員會監察傳媒侵私隱 放大圖片
白景崇(左)展示報告書。 (葉傲冬 攝)
【本報訊】(記者 葉傲冬)繼1999年提出有關保護私隱的條例後,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再建議成立法定的傳媒自律委員會,以處理印刷媒體侵犯私隱的投訴,並將侵犯私隱列為民事罪行,而委員會由業界及公眾人士各佔一半組成。建議中的委員會沒有權力要求賠償,有業界人士指是「無牙老虎」;法改會私隱小組主席白景崇則表示:「成立委員會只是要令違規報館蒙羞」。
白景崇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雖然媒體侵犯市民私隱的情況比起幾年前已有改善,但仍然十分嚴重和普遍,鑑於現時採取的自律措施未能有效保障個人私隱免受侵犯,法改會建議以香港報業評議會為藍本,成立一個獨立的自律委員會,以監察本港所有報章及雜誌,並處理相關投訴,而政府在委員會中不會擔當任何角色。
侵私隱列民事罪
法改會建議,未經同意查看他人物品或開啟他人郵件、長時間監視他人活動而干擾當事人私隱及令當事人反感,或在無充分理據下將他人的私生活宣揚,都屬於侵權行為,受害人有權提出民事索償;侵權者要證明基於公眾利益做出以上行為才毋須負上侵權責任。白景崇坦言要為私隱及私生活下定義有困難,因為一切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公開發布的行為都可視為侵權。
法改會建議成立的自律組織由業界、學者及公眾組成,業界代表人數不能多於公眾代表,而主席必須由公眾代表出任。職權方面,委員會將負責制訂規管傳媒侵犯私隱的行為守則,並根據守則作出裁決,強制傳媒刊登調查結果;但委員會只可勸諭、警告及譴責違規出版人,無權要求賠償或道歉。
公眾代表任主席
法改會私隱小組成員陳文敏教授認為傳媒要靠自己提升水準,成立自律委員會只是消極做法;他否認委員會是「無牙老虎」。被問到會否擔心加入委員會的報館不多,陳文敏表示,自律委員會與報評會不同,報館即使不加入也受到委員會監察;白景崇補充,由於委員會負責制定守則,對業界有一定吸引力。
另外,報告書建議,若違規出版人沒有刊登更正啟事或調查結果和裁決,自律委員會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出版人採取法院指明的行動。法改會訂定,侵犯私隱要負上民事責任,法院可要求傳媒賠償損害,或交出因侵犯私隱而得的利潤。白景崇稱,有關決定已平衡新聞自由及私隱問題,而自律委員會只會針對侵犯私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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