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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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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0] 建議侵私隱列民事罪

 【本報訊】(記者 葉傲冬)在昨日的記者會上,法改會除建議成立自律委員會,同時發表《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為如何界定侵犯私隱條例提出建議,並指受害人可循民事訴訟提出索償,不過小組主席白景崇表示暫不會考慮將條例刑事化。

 法改會建議任何人若無充分理據支持而宣揚他人的私生活或私隱,就是做出侵權行為,受害人有權提出民事索償;然而,若披露有關資料的人能證明公開資料是基於公眾利益,則毋須負上侵犯責任。法改會在報告書中又建議,調查罪案、防止不合法行為,以及保護公眾或國家安全,都可作為保障公眾利益的理由。

 白景崇強調,傳媒披露資料,只在未得當事人同意又不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算犯法;對於會否以刑事條例起訴違法者,白景崇說暫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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