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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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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1] 樓市寶典:退租協議

文:新尼

 純粹以普通法而言,一份租約在其指定租期屆滿之時將會自動終止。《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部分容許業主與租客以雙方協議形式來終止租務關係。以協議方式來提早解除租務關係的方式,法律上稱為「退租協議」(Surrender Agreement)。

 雙方一旦訂立「退租協議」,雙方便可依據合約精神來追究責任。條例為堵塞一些法律漏洞,規定以「退租協議」方式終止第四部分適用的租約,「退租協議」必須在租客租用物業一個月後簽訂的才會有效。提早解約權的條款一般訂明,租客在某情況下有權單方面以某限期的書面通知提早解約,提早終止租約的書面通知一般不可少於兩個月。

 租客的「提早解約權」必須要以清晰的條文詳細訂明,不應只以「一年生約、一年死約」簡單數字來表達,以免日後產生無謂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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