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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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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0] 形式公義和實質公義

■史 鳴

 法律作為社會遊戲規則,要想對社會的運作起健康的促進作用,核心是要彰顯公義。公義是什麼?公義即保證公眾利益最集中體現。但社會生活本身的複雜和互動多元,令法律本身作為一種文化具有相對靜態和發展動態兩面。否則永遠在變動,朝令夕改,無所適從;但死板拘束,又肯定令社會窒息,妨礙新的競爭力生長,人們不能前進。一個社會能參透此中奧妙,令法律成為社會鮮活美好的車輪,關鍵要明白「形式公義」和「實質公義」的有效統一。

 「領匯事件」在香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凸顯了在政治利益驅動下,一些利益團體和政棍利用人們不明白「形式公義」和「實質公義」之間的辯證關係,一味地強調「形式公義」,但閹割了「實質公義」的靈魂,造成了香港國際經濟金融中心的危害。法律的「形式公義」凌駕於「實質公義」之上,強姦了法律的真諦,促進變成了促退。

 香港社會以一些所謂專業的大狀為代表的減肥師式的訟客,其實正是利用社會「師奶」式的大眾愚昧,玩弄「形式公義」,令社會「實質公義」纖體的遊戲,最終像穿高跟鞋令女人看似「美觀」,最後變成踝骨變形的足狀。

 「形式公義」最為人迷惑的是「程序公義」,沒有程序當然無公義,但玩弄程序為害大眾,即是政客和利益團體,在真理和謬誤間一步跨過變質的雜耍。差之毫厘,謬之千里,片面強調某些個人的法律權力,顯然懷有惡意地在最後時分對公眾社會「實質公義」挑戰,打擊了人們對法律保衛大多數人的長遠利益的信心,所謂一人之愚,玩起千萬眾生,正是病態的「程序殺死內容」的戲碼。

 但政客是雙重標準的。「紅灣半島」事件強調「社會大眾的利益」的一批人,認為程序契約的「形式公義」應讓位於環保等「實質公義」,正是認為「領匯事件」全社會根本利益的「實質公義」應讓位於個別人訴訟權利的「形式公義」的同一批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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