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4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12-20] 紅灣半島事件爭議未了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發展商最終決定尊重民意,不拆卸紅灣半島,數以十萬噸的建築材料沒有被白白浪費,也避免了申請修改總綱發展藍圖可能帶來的冗長訴訟,實在是香港之福。但事情並未就此告一段落,公眾對政府在事件中是否有意圖向發展商輸送利益仍然存疑,部分人士更批評發展商的決定削弱了投資者的信心,甚至指「香港已是全中國最共產的地方」。

 自由經濟並非代表營商者可以漠視法權或立約精神。關於政府是否有權拒絕批准發展商更改總綱發展藍圖的法律問題,筆者早於本月十日於報章撰文作詳細解釋,在此不贅。簡單來說,案例已清楚說明,在與發展商的契約關係上,政府的法律地位與一般私人立約者無異。更改總綱發展藍圖屬偏離合約條文的行為,政府在考慮過公眾利益後,在法律上絕對有權拒絕發展商的要求,亦不需說明任何特別理由。發展商所作的決定,筆者相信是在充分考慮過法律意見及違反民意對公司形象帶來的損害等因素後,所作出的理性決定,根本不存在損害香港法治及合約精神問題。筆者對諸如「香港已變成全中國最共產的地方」之說更如丈八金剛摸不著頭腦。儘管如此,政府於今年二月以八億六千四百萬售出紅灣半島予發展商時,是否早已知悉發展商有意將物業拆卸重建,及售價是否合理,仍然是社會大眾急欲弄清楚的問題。

 從政府披露與發展商的往來文件中可看多一點端倪。政府與發展商於今年一月二十六日簽訂買賣合約後,發展商於一月三十一日致地政總署的信函中,提及一月三十日地政總署的代表與發展商代表在電話談話中曾達成口頭協議,雙方同意有需要進一步修改某些地契條款。發展商因此在信中列出要求刪除的條款,當中包括地契特別條件第11(a)條(即發展商不得在該土地上進行任何與總綱發展藍圖不一致的重建之條文)及第11(b)條(即限制於該土地上建成物業的總樓宇面積之條文)。此要求顯示地政總署的官員很可能曾與發展商談及關乎重建的事宜,但在政府公開的書信當中卻沒有提及任何商談內容。

 發展商代表律師其後再於二月十一日去信政府,要求進一步刪除其他地契條款。發展商在信中強調雙方先前所立的合約是建基於一個使「該地段變作為一傳統私人物業發展地段」的「共識及基本原則」,「立約雙方的意向」是「將該地段變作私人物業發展地段」。信中反覆提及「私人物業發展」一詞。儘管政府在覆函中拒絕了發展商的要求,但卻沒有為此作任何反駁。這是否顯示政府當時並不否認該等「共識」及「立約意向」的存在?

 同樣重要的是,若雙方確有共識將該地段改為「傳統私人物業發展地段」,那麼政府只以「一口價」八億六千四百萬售出,又是否太便宜了一點?

 最後,政府在七月五日致發展商代表律師的信函中,聲稱從傳媒報道得悉發展商考慮重建紅灣半島。政府在信中沒有對此表示反對,只建議若發展商真的進行重建,便需向地政總署申請修改地契,更邀請發展商盡快作出申請。種種跡象顯示,政府很可能在出售紅灣半島予發展商時早已知悉後者有重建的意圖,亦可能已與發展商達成默契,即只要發展商事後作出申請或補繳地價,政府便會批准重建。但最後這「如意算盤」卻因為敵不過社會上強大的反對聲音而打不響。

 以上種種疑點,皆顯示事情還沒有告一段落,政府有必要立即向公眾公開事件的全部事實,以消除有關利益輸送的嫌疑。(文匯論壇)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