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3] 協調不足:法律界指部分細則滯後 放大圖片
王承強認為CEPA對部分行業的開放程度不夠。
「CEPA實施近一年來,部分條款未及執行便因新政策的公布而自行失效,其中部分行業開放程度較CEPA之前還要低。」CEPA明年將進入第二階段,法律界紛紛反映,CEPA部分細則開放程度滯後,並且部分條款與新公布條例相悖,呼籲政府部門能夠增加協調,提高辦事效率。
手續繁小額出口寧完稅
此外,法律界認為港澳方面在原產地證書審批手續繁瑣,致使部分港澳客戶尤其是小額出口商寧可完稅進口而放棄對原產地證書申領的繁雜手續。
CEPA實施後開創兩岸四地法律服務合作先河的雅爾德律師事務所,4月開業至今已經辦理近200件與CEPA有關法律案件,主要涉及房地產買賣、金融證券、公司併購、物流企業服務等商業服務。
該所律師王承強表示,「CEPA今年1月1日開始實行,但其中對部分行業的開放度,反不如之後公布的新政策,致使一些條款未及執行就已『失效』。」他舉例稱:2004年2月12日開始實施的《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這就使CEPA開放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業的條款失去了實際意義。
「部分未執行便失效」
他並指出,CEPA規定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批發商業企業,要求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但今年6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規定外商有5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金即可成立批發企業,且可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3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金即可註冊成立零售企業。這已遠遠突破了CEPA對港澳資本在分銷服務業的開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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