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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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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4] 驚心一頁:「午時三刻」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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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時死刑多冤案,其中最著名的有《竇娥冤》。

郭 建

 小時候看《水滸傳》,覺得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情節,就是「劫法場」: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 白龍廟英雄小聚義」裡,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道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作,「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彪形黑大漢,脫得赤條條的,兩隻手握兩把板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空中跳將下來」。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 劫法場石秀跳樓」,盧俊義被處斬,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也是「午時三刻到了」一聲喊,劊子手就要動手。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梁山泊好漢全伙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盧俊義就走。

 其他的古典戲曲、小說裡也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

 那麼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實際上卻並非如此。

只有八十天可殺人

 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後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清早亦會行刑

 實際上在清朝的小說裡,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裡說:「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內,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於此時處決。是日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聖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有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街坊行刑。」這說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監斬官找不著屍首

 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清人筆記《夢廠雜著》裡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當地一個強姦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釘封文書(死刑執行令)到達時,恰好知州公出,州裡只有一個吏目(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游擊(軍官)商量,那游擊說:「文武一體,我為什麼不能監斬?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至少要三天,會延誤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

 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色更暗。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的灌酒壯膽,持刀上場人已大醉,聽到一聲「斬」,揮刀一砍,見死囚倒地就報「斬訖」。吏目和游擊都躲得遠遠的,不敢上前驗看,派一個千總(軍官)驗看。那千總上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就說:「身首分離一丈多遠,還活得成嗎?」於是草草收場。可第二天收屍,卻找不到屍首。游擊和吏目驚惶失措,在刑場附近懸賞搜尋,總算在一個毛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來掙扎逃走,無奈傷重走不遠。吏目叫來劊子再補幾刀,才算完事。

 這事被上司發覺後,兩廣總督親自審訊,定劊子和千總是「得賄賣放」,判絞立決;吏目決囚漫不經心,處絞監候;知州和游擊都為玩忽職守,判充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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