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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明言)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昨日再就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有關「買樓醜聞」事件進行討論,鑑於涂謹申再次被傳召出席會議回答委員會提出的問題時,主動承認自己在有關事件上有「疏忽」,委員會經過討論後,亦接受涂的自辯理由,正研究採取哪一種的懲處方法,包括以書面方式或是口頭形式。
接受涂「疏忽」自辯理由
據悉,委員會內各成員經過數小時討論後,在一群假民主派議員的阻撓下,未能就懲處方法達成共識,需要擇日再討論。
有消息人士指出,由於涂謹申已經承認自己有疏忽,就委員會再進行調查的話,亦沒有任何進展,因此,決定研究懲處方法,按照議事規則第80條規定,向某議員提出懲處時,必須在周三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懲處內容分別為停職、譴責及訓誡,暫時還未有任何定案。
可停職、譴責或訓誡
但由於過往一段時間,有很多議員都有漏報情況,秘書處只要求有關議員補辦手續,相信今次亦會從寬處理,最嚴重者亦只會向涂提出訓誡。
另外,新一屆立法會會期開始至今,一直受到所謂民主派在立法會會議採取「拉布」戰術,往往使到議事時間冗長,嚴重缺乏效率。因此,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就「會議時間過長」問題昨日進行討論,最後決定若需要延長會議時間的話,必須取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同意,在會議延長期間,只能處理「尚差少許便能完成」議題,不能再提出臨時動議,防止以「拉布」手法施展突襲行動,一旦發現會議仍然需要很長時間討論的話,可以立即要求暫停。
延長會議須全體同意
議事規則委員會亦討論到委員會主席擁有「投票權」問題,按照目前規定,除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主席;本身擁有一票外,專責委員會與小組委員會等,有關主席沒有投票權,為免出現混亂情況,決定無論是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專責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等,「主席」一律沒有投票權,只是當正、反意見的票數相同時,主席才能投反對票,讓有關討論回復到原先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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