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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梅艷芳身故,已逾一年。人走了,仍有未了之廣告片約官非,且更是離世後才提訴,教人不勝唏噓。
歷來,亦有不少中外藝人在片約中途身故,然因為藝人死亡,而未能完成合約,再而興追回已付片酬訴訟,確是聞所未聞。當然,站在人道立場不作追討,並不代表藝人受聘之公司,沒有索償的權利。「保留權利」和「放棄權利」,畢竟是兩回事。
資方向勞方追討工資,百多年前的英國案例,已定下基礎。較著名的案例,某海員接下了一份航海合約,卻在行船途中病故。船主向船員之遺孀興訴,聲稱其身故,屬於毀約,要討回「所有」酬金。法庭最終裁定,船員未完成合約,遺孀不可收取全數工資,但可用「按勞計值」之方法,收取已完成旅途之酬勞。
現今的合同,不像百年前般遺漏百出,一般都會註入「死亡」、「破產」、「傷亡」等不可預測事故之處理方案。倘合約未有列明這類重要條款,就香港而言,則可參照《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十六至第十八條,解決問題。
條文訂明,香港法律所規限的合約,如因故「受挫失效」,合約各方即解除進一步履行合約之責任。換言之,未完成之任務不必繼續,未到期支付的合約費也不必支付。不過,在合約未失效前「多做」或「多付」的,則要複查計算,例如收了七成酬金而只做了五成工作,則要還兩成酬金。反之,履行七成任務只收五成酬金,亦可追討少付的兩成。任何一方因履行合約而招致的開支(例如:添置服裝、宣傳費…)可向法庭申請增加可保留或追討的款項。
法律既定,是否行使有關權利,純屬商業決定,受挫失效之追討,若是針對擁有萬千影迷的藝人,所顧慮的問題,又豈止於法律條文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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