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不少港人在東莞樟木頭置業。 (趙鵬飛 攝)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趙鵬飛東莞8日電】東莞市政府日前發出通告,要求出租屋主必須在4月15日前辦理房屋出租證。逾期則處罰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此間置業出租的港人,竟然不知有此規定。
眾所周知,很多港人在東莞購置多套樓宇進行投資。不少是將房屋交給當地中介予出租等交易。
據了解,目前東莞市的房屋租賃證辦理率達到82.58%,租住人員暫住證辦理率達到66.41%。有關部門日前向全市發出通告,要求出租屋主須在今年4月15日前到當地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站)辦結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納稅申報等相關手續,逾期未辦者將受處罰;居住在出租屋的租住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暫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證》,逾期不辦理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罰。
同時,東莞市將組織一支以法院、地稅為主的聯合執法隊伍,在4月15日後對逾期未辦房屋租賃證的「釘子戶」等重點對像進行聯合執法。根據當地發出的通告規定,逾期未辦房屋租賃證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罰2000元至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