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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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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四地司法協助問題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1-14]

■梁美芬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會長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最近香港政府正與內地商討法院判決相互承認及執行的問題。這個議題已經談了很多年,突破始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香港與內地公佈了兩地法院相互承認對方仲裁裁決的聲明。以及同年三月三十一日,香港的高等法院與內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宣佈司法文書相互送達等聲明。相比於台灣與內地的司法協助,香港是走得最慢的。台灣早於一九九二年頒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第七十四條規定,內地法院民事判決及裁決,在不違背台灣地區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下,台灣法院予以認可。至於如何界定「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由當局決定。

 由於內地一直不承認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台灣曾經終止承認內地法院裁決一段時間,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台灣更修訂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求內地以「互惠」的原則,即「在台灣地區作成的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決,得請內地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換言之,除非內地地區的法院也承認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否則第七十四條並不能適用。

僵局得以打破

 這個局面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終於被打破,內地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有了積極的回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中規定,在有條件下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打開了兩岸民事法院判決互相承認及執行重要的一頁。

 與此同時,台灣亦在一九九八年通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承認及執行香港及澳門民事判決作出規定。除非在以下其中一種情況下,台灣法院將承認及執行香港及澳門民事判決。第一、根據台灣法律,香港及澳門並無管轄權。第二、敗訴一方為台灣人,訴訟開始前未收到起訴通知;第三、香港及澳門法院判決有違台灣地方公共政策或善良風俗情況;第四,香港與台灣無相互承認對方判決。

 在這四個要件之中,香港透過判例丁磊淼案為承認台灣法院判決建立基礎。

 丁磊淼案原屬一宗關於委任破產管理人的命令。但它確立了適用於其他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的原則。香港法院認為在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上,香港應該與內地一致;更提及內地已於一九九八年起承認台灣地區的民事判決,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亦應該承認台灣地區的民事判決。在不承認台灣作為獨立主權國及充分考慮香港公共政策的情形下,可以承認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香港奉行普通法,判例對以後法院有約束力。

 現在台灣與內地在司法協助問題上主要在民事法院判決及仲裁互相承認有所突破,及在罪犯互相遣返的問題上達成協議,但對於引用一些國際慣例的司法互助的原則雙方均有保留。

不要停留於初級階段

 香港方面除了《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對內地與香港的司法互助問題作出簡單規定外,香港與台灣及內地均未有達成任何互相承認的協議或司法互助的原則通過,亦未有單方制訂解決兩岸三地的法律關係衝突的法律,香港法律界一直比較抗拒與內地及台灣制訂民刑事上的司法互助協議,直至近年,由於內地香港兩地法律矛盾特別多,才加速了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努力。

 然而,由於在過往的案例中,法院對於承認和執行內地法院的民事判決大多持否定態度,以致這些港人要負上龐大的律師費在香港再打官司,其中大多叫苦連天。因此,內地香港兩地若能盡快達成民事法院判決互相承認及執行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好處。(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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