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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康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一國兩制」與《基本法》
「一國兩制」構思
鄧小平先生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首先提出「一國兩制」這個構思,以務實的態度來處理國家統一問題。該構想原是用以解決台灣問題,但最先在香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國」強調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兩制」則顯示高度自治,兩者有不可分割的關係。鄧小平先生於1987年表示,香港特區《基本法》的重要性在於它能為澳門及台灣樹立範例,體驗「一國兩制」是否真正成功。
中英聯合聲明
1982年9月,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訪問北京,揭開了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的序幕。中英兩國在1984年9月及12月分別草簽及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闡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兩國亦組成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負責聯絡及就協議的執行進行磋商和交換資料,小組工作至2000年1月1日止。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根據《憲法》第31及62條,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1985年7月成立,成員包括香港和內地人士,負責起草有關條文。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於同年12月成立,成員全屬香港人,負責收集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意見。經過兩輪諮詢後,全國人大於1990年4月4日正式通過《基本法》草案及特區區旗、區徽的圖案。同日,國家正式頒布《基本法》。
「一國兩制」是香港回歸
所依據的基本原則
從下列事項可看到「一國兩制」是香港回歸所依據的基本原則:
(1)法律的延續及適應化—根據《基本法》第160條,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人大常委宣布為同《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原有法律」不包括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把有關法例(例如民航、商船和版權的法例)本地化,制定為香港法律的工作於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確保了這些法例繼續適用。1997年2月,人大常委確定有24條條例(全部或部分)與《基本法》相抵觸。由此產生的問題在回歸之後由即時制定或在短時間內制定的新法例所解決。在1997年7月1日凌晨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對多個領域的延續性作出了規定。亦開展了「法律適應化」的工作,藉著立法修訂,以適當的新用語取代富殖民地色彩的舊用語。
(2)法律雙語化—《基本法》第9條容許法律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繼續使用英文。為了實行法律雙語化,將幾百條法例制定成真確中文本在回歸前完成,歷時10年。此外,由1989年起,所有新法例都是以雙語形式制定。法庭使用中文的情況亦越來越普遍,例如在裁判法院,現時有超過70%的案件使用中文審訊。
(3)有限度實施內地法律—《基本法》第18條訂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第18條亦訂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不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該附件載列的全國性法律目前有11條,涵蓋國籍、外交特權與豁免、領海和國旗等方面。
(4)設立終審法院及任命司法人員—《基本法》第81條訂明,香港特區須設立終審法院,而第82條訂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官參加審判。1991年9月,聯合聯絡小組決定,就每一宗聆訊,法院應由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及另一位法官組成。這方案引起很大爭議。經過幾年的商議,有關法例終在1995年8月制定,並在1997年7月1日起實施。此外,英國政府就司法人員的任命在1997年6月30日失效。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重新任命所有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在任的法官,行政長官如建議在7月1日早上重新任命他們。至於終審法院,行政長官任命了1位首席法官和3位常任法官,又任命了一些海外法官和香港退休法官。
(5)國際權利和義務—回歸前,超過200條多邊協議及多條雙邊協議經由英國而適用於香港。透過有關由中國取代英國的機制,令香港得以維持多邊協議中的身份。由於不能把由英國簽訂的雙邊協議轉給中國,關乎引渡、航空及司法互助等方面的協議,會於回歸後失效。因此,香港獲授權就有關範疇簽署新的雙邊協議。香港已簽訂超過10項民用航空協定及多項有關刑事事宜的雙邊協議。(待續)(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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