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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採用向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同時規定了全額繳款、同比例配售、申購及配售情況公告、獲配股票鎖定期等四項主要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促使參與詢價的機構理性報價和加強市場對詢價過程的監督。
二:規定以新股發行後的總股本作為計算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依據。主要是為了與投資者判斷二級市場股票投資價值時採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計算依據一致,方便投資者對一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進行綜合比較。
三:規定披露發行市盈率時所使用的每股收益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主要是為了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創造價值和持續盈利的能力,便於投資者更好地判斷發行人的真實價值,防止通過非經常性損益調節利潤、影響發行價格。 (資料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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