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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李定國(見圖)表示,由於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在去年9月懷疑來港執法的兩名內地民警。他指出,警方已充分、仔細調查有關案件,並得到內地的充分合作,但沒有足夠證據起訴有關人士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及「遊蕩」的罪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補充,刑事檢控專員在決定不起訴後,曾與她討論過案件。她看過法律和證據分析,看不到有理由要推翻這個決定。
涉藏攻擊性武器遊蕩
香港警方在去年6月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及「遊蕩」等罪行在摩星嶺拘捕7名內地男子,其後廣東省公安廳證實其中2人為內地民警。雖然昨日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是討論施政報告,但大部分出席議員均關注該個案。
李定國在回答議員提問時指出,決定不檢控的個案日日都有,所以不會特別公佈,但受影響人士已獲通知。
2人循合法途徑來港
他提及,已詳細研究過警方所提交檔案中的口供和證物,認為並不足夠理據作出檢控。同時,2名內地民警循合法途徑來港,故當局未有考慮過檢控他們違反逗留條例。他承認,2名民警帶有手銬,但不能證實他們意圖將手銬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所以沒有足夠證據檢控他們「藏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的罪行。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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