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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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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自律與新聞自由相輔相成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1-19]

■黃 遠 自由撰稿人

 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成立傳媒自律委員會,遭到新聞界普遍反對,原因是擔心這有損新聞自由。無疑,沒有任何人願意受外人管束,寧可自律,尤其是新聞業這類相當敏感的行業,從業員對於任何監管及制裁的議案,都存有戒心。不過,法改會強調此自律委員會的機制,只會針對個人私隱方面,而非限制新聞自由。從近年報紙雜誌處理一些新聞的作風,成立傳媒自律委員會,實非無的放矢,很多私隱受到傳媒違背專業操守而侵犯的例子,甚至是遭杜撰事實加諸己身之事,罄竹難書,尤其是一些弱勢者,無力和財雄勢大的傳媒集團對抗,有口難言,有冤無路訴,更需要獲得法律制度的明確保障,使其投訴有門。

「公眾知情權」與侵犯私隱

 多少藉藉無名的都市小人物,傳媒以「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為美名,侵犯他們的私隱。漠視專業道德操守的記者,偽裝身份闖進私人地方進行採訪、拍攝、甚至是偷拍,或是不問自取,或是冒警,拿走屬於當事人的照片或被認為具有新聞價值的東西,然後把人家的私隱廣泛揭露,更加過份的事,是進行渲染,誇張失實,或醜化當事人,而當事人也只有默默承受。

 無疑,個別傳媒這些低劣的作風,有時會誤觸老虎尾巴。若干年前,某雜誌主題報道香港企業家潘迪生先生患上絕症的「消息」,事後被潘迪生及其管理的上市公司高調否認及澄清,並且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結果最終逼使該傳媒道歉,杜撰故事的記者離職。然而,能夠獲得這令人比較滿意的結果,只因當事人具財勢,基於保障其個人及其企業集團和投資者,不得不採取行動,而對於社會上佔絕大多數的弱勢者,可根本沒有辦法可言。

新聞價值與市場價值

 娛樂圈中的演藝人員,也是經濟上比較富裕的一群,但傳媒也不會把他們放在眼內,多少侵犯私隱的採訪技倆、多少杜撰的故事強加諸他們身上,全天候式的二十四小時追蹤偷拍,長距離攝影機的鏡頭隨時對著他們,或遙遙對著他們的臥室浴室窗戶,只等候出現具有「新聞價值」的一剎那,攝進鏡頭裡。對傳媒人來說,這是市場導向的正確做法,而對當事人來說,卻是尷尬難堪,情緒商數足夠強的,還是要裝作若無其事,繼續面對追訪,而且不能發怒,否則又可以被炮製成另一樁大新聞。

 具知名度的演藝人員尚且如此,被傳媒捉個正著的那些小人物,處境更是難堪。一則比較經典的例子,是有人以刀在街頭脅持全裸的性工作者,受害人被脅持及爭脫的場面,全被變成報章上的圖片,當然,最具賣點,最具市場價值的,就是她在公眾場所的裸體,那無遮無掩的表達方式,僅僅在臉上打格子,受害人翌日面對這些尷尬的圖片,到底可以說甚麼,到底可以向誰投訴?而那些隨便把路人拍成大特寫,進行評頭品足,或是配合荒謬的圖片說明,更是無日無之。

傳媒自律委員會宜成立

 現時的報業評議會,到底在傳媒自律及履行新聞專業操守方面,擁有多少力量,大家心知肚明。我們不難推論,如果傳媒監察方面沒有新的機制產生,情況並不會有絲毫改變,光靠沒有阻嚇功能的傳媒自律並不可行,在市場利益引誘的主因下,很多傳媒投資者都願意沒有風險地犯險,而依靠高質素的讀者群抵制這類傳媒,亦不可行,因為那根本就是雞與雞蛋的問題,沒有好窺探私隱的讀者心態,就不會出現這類的傳媒傑作,俯心自問,當這類新聞及圖片面世,你和我都不也想看看嗎?既然不能自律,他律就無可避免。

 在法改會的建議中,傳媒自律委員會的權力只是就無理侵犯私隱,給予警告和譴責,並且要求更正,甚至要求法庭頒令更正,而無權強逼該傳媒作證或賠償受害人,也無權要求傳媒供出消息來源,而委員會的組成,也建議委任退休法官、公眾人士及業界人士,以多元化的觀點維持公正性。這樣的建議,應能夠平衡新聞自由及個人私隱,所以,新聞團體其實不應反對傳媒自律委員會的成立,而應該提出有用的建議,看看如何完善這自律委員會的運作,與及如何完善相關的法例,杜絕目前傳媒業內的歪風,或未能杜絕,至少可以減輕,這將有利於香港新聞傳媒業的健康發展。(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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