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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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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管署職員嚴重失職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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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失職令破產管理署蒙羞。

 【本報訊】(記者 胡靜嫻)破產管理署職員處理一宗市民查詢時嚴重失職,以至令署方蒙羞,要投訴人呆等一年多;期間投訴人曾不斷查詢進展,但得不到回應。有關職員已退休多時,最終可能毋須負上任何責任。另外,破管署又被揭發缺乏有效監察程序,內部指引不清晰,未能確保所有舉報都得到適當的跟進和調查。

 投訴人指出,破產人A女士於2002年5、6月間多次向他借款數萬元,投訴人其後得悉破產人早於兩年前被頒令破產,認為事件涉及欺詐成份,於是在同年11月致函破管署舉報。投訴人其後主動約見破管署的個案主任B先生,但每次都得到「人手問題,個案繁多,仍在處理中」等答覆,而B先生不久便退休離職。

退休多時或毋須負責

 投訴人於去年3月再次致電破管署,始發現檔案已轉存貨倉。破管署後來告知他有關破產令已解除,若他無法討回欠款,可向破產人再次提出破產申請,但該署表示無足夠證據向破產人提出檢控。投訴人於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指破管署並沒有及早跟進舉報。

 申訴專員公署展開調查,發現個案主任B先生處事模式嚴重失當、失職,不單對投訴人不公,也令破管署蒙羞。B先生未有按破管署既定指引在10天內給予投訴人臨時回覆或把調查結果正式回覆投訴人,又無把個案轉交律師考慮是否檢控,更沒有在退休前就個案註錄任何「工作移交紀要」。破管署已致函投訴人道歉。

 申訴專員公署又稱,破管署處理舉報個案,特別是法院頒令解除署長為受託人職務的「非活躍個案」,並無有效的監察程序,內部指引不清晰,未能確保所有舉報都得到適當的跟進和調查。另外,個案主任可獨自決定終結個案,甚至毋須徵詢檢控組律師或上司的意見,便可決定不提出檢控。破管署回應時指出,他們會展開內部檢討及跟進工作,而現存監察措施已經足夠;不過破管署承諾會要求職員向上司報告所有舉報(見表)。

 案中被指嚴重失職的破管署退休職員最後可能毋須負上任何責任。破管署發言人接受查詢時表示,該職員將被按照「既定公務員程序」處理,但發言人不肯評論該程序會否處分或扣除失職公務員的退休金。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沒有解釋「既定公務員程序」,只叫記者自行上網翻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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