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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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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推動港法律服務轉型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1-21]

■梁愛詩 律政司司長

 CEPA實施符合香港法律服務轉型需要,也配合國家「走出去」的政策。兩地律師優勢互補的合作,有助內地企業走向世界,外國和香港投資者走向內地。

 2001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以後,我們更研究如何利用中國未有全面對WTO其他成員開放市場之前,以自由貿易協議方式,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最初,有人質疑這種安排會否違反最優惠國待遇的原則,我們從「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找到區域內不同經濟體制合作的法律理據,並利用中國入世,未有就中國法律服務承諾開放市場,作為兩地法律服務業可以有比其他地區更緊密關係的基礎。經過一年半的商討,法律服務成為CEPA中服務貿易開放的其中一項專業服務。按2003年6月29日簽訂並在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香港律師可以更容易進入內地市場。香港律師事務所不但可以在內地開設代表機構,有關的代表機構更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的居留時間已減至兩個月,而廣州和深圳因為與香港距離很近,更加撤銷了有關居留期的限制。

中央擴大法律服務開放措施

 根據CEPA的規定,內地與香港特區同意提高有關規章與規則的透明度和加強信息交流,內地已採取行動落實CEPA所列的承諾。為此,司法部於2003年11月頒布了五個規章及辦法。這些規章及辦法為香港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和實習,為規範香港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執業,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顧問,以及內地律師事務所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訂定實施的機制。

 在去年8月27日公布並在今年1月1日實施的CEPA第二階段的範疇內,中央更同意擴大法律專業服務的開放措施,澄清了香港律師因個別案件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業務協助時,可不必申領香港法律顧問證。

兩地律師優勢互補

 三年多前,內地同業對香港律師進入內地市場有些戒心,恐怕香港律師會帶來惡性競爭。漸漸他們明白到兩地律師的合作基礎是兩制的不同,誰也不能侵佔另一方。舉例來說,一家內地企業要到香港融資,它需要內地的法律服務,也需要香港的法律服務。內地律師與當地客戶的密切關係,是香港律師難以建立的,而香港客戶在內地法律服務的需求,通常希望由他所熟識的香港律師轉介。再者,如果兩地律師能把雙方的優勢結合:內地律師的中國法律造詣,香港律師所受的西方教育和積聚國際經驗,肯定有助內地企業走向世界,外國和香港投資者走向內地;有助香港律師了解國情,內地律師與國際接軌和改善管理。

提供法律服務合作平台

 CEPA實施以來,我曾諮詢業界的意見,看看它是否能為他們帶來好處:有些同業認為他們的基地畢竟是在香港,而法律服務需要個人與當事人有長期密切的關係,因此在內地設立代表處的作用不大,對內地的稅制和程序,他們仍然把握不足,有些憂慮。另外一些同業認為一所律師行能夠提供跨境服務,足以提升它的國際地位;特別是許多跨境經濟活動,需要兩地律師的合作。CEPA肯定為兩地法律服務提供了合作的平台,但它能否成功落實,則視乎業界如何善用這個機遇,特別是業界在內地拓展,有沒有投放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並結合兩個法律制度的優勢和兩地律師的長處,提供外國律師所不能提供的服務。律政司繼續與法律服務者密切聯絡,就大家共同關注的具體問題及措施,進行務實而坦誠的交流,探討拓展內地法律服務業的未來路向,如何按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尋求CEPA第三階段的發展等。

拓展港法律服務空間

 在經濟全球一體化不斷加快的形勢下,CEPA讓香港人在內地開拓商貿和服務貿易發展的空間。只有在一國之內,我們能夠不分彼此,共享繁榮,建立如此緊密的關係;只有在兩制之下,一個國家有四個WTO的成員,能夠作出自由貿易協議的安排。胡錦濤主席和溫家寶總理,一直都勉勵9+2加強合作,而中央政府一直都大力支持CEPA的簽署和落實。CEPA的實施,正好符合香港法律服務轉型的需要,也配合國家「走出去」的政策。各服務行業有它的特點,但是在CEPA的框架下法律服務的發展,可以給大家一個參考,如何利用兩種不同制度的優勢合作,成為一股更大的力量,為中國市場全面開放時所產生的衝擊作好準備,利用我們同文同種,共同語言,結合國際與本土專業的優勢,為兩地的服務市場拓展新天地,也就是CEPA為國家、為香港帶來宏觀而長遠的好處。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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