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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曾於兩年多前推出灣仔北填海計劃,但遭保護海港協會入稟,整個計劃最終被全盤推翻。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曾先後裁定,當時的灣仔北填海計劃違反《保護海港條例》,無法證明填海有迫切需要或別無選擇,並嚴斥城規會錯誤詮釋法例,填海計劃須予撤銷,更著令須重新考慮灣仔分區計劃大綱草圖。
護港會入稟 城規會敗訴
2002年12月6日,城規會通過總值39億元的灣仔第二期發展計劃,海濱長廊及海心公園預計於2010年完成。當中從填海所得的26公頃土地,將用作興建2.1公里的海濱長廊,並沿途興建綜合娛樂、展覽及旅遊設施;其餘的則作為興建商業樓宇、中環灣仔繞道及擬建的第四條過海鐵路等。
保護海港協會在2003年2月入稟法院,指斥計劃包括商業發展,違反《保護海港條例》。高等法院在7月8日裁定填海違反條例,指令取消城規會原有決定,須就計劃草圖重新考慮。法官更訂定條例背後精神,指所有維港填海須通過「有凌駕及迫切需要」、「別無其他選擇」和「將填海程度減至最低」的三項測試。
城規會不服判決,當年7月19日向終審法院上訴,並撤回海心公園建議,強調有需要釐清條例精神,否則可能使港人失去享有世界級海旁的機會。終審法院最終在2004年1月9日裁定城規會敗訴,灣仔北填海計劃須發還重新處理。法官指出,城規會錯誤詮釋《保護海港條例》,並欠缺「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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