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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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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能源監管擬設獨立機構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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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港開放電網,利弊均沾;技術、投資、監管均需資源大量投入,長遠角度來看,從內地輸電來港,是個雙贏建議。

 【本報訊】(記者 甄健輝)因應政府與兩電的協議即將屆滿,當局提出多種規管架構的考慮供市民參考,包括:維持現行模式、政府內部改組成立一個新部門負責規管、或成立獨立的監管機構。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透露,若成立獨立監管機構,不排除將所有能源納入監管。

 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提出,可考慮將未來香港電力市場的規管架構脫離政府,如外國般成立一個新的獨立公營監管機構。葉澍�i表示:當局倘選擇聯網的話,因為需要如再生能源、併網、或內地其他地方的電力,或其他新的發電來源,都會可能影響供電的可靠性和安全,亦需要一個獨立的機構去監察,制訂一些規則和一些標準,然後去確保達至這些標準,這是很重要的。

 文件指,該建議中的管理委員會,將負責執行規管電力市場的所有工作,並就相關的政策議題向政府作出建議。委員會經過法例成立和授權,及擁有代表投資者及用戶利益的管理委員會,以確保其獨立性及裁決的公正,並由政府撥款或從市場參與者徵收適當費用,提供所需的營運經費。

將規管電力市場

 不過,他表示,有關問題涉及訂立新法例及額外撥款,亦可能會被視政府刻意脫除其確保電力供應的可靠性、安全性,合理收費及環保的責任。

 文件同時提出,亦可沿用現時的雙邊協議或制訂以法例為基礎的規管架構。若政府繼續與個別電力公司訂立雙邊協議,當局可考慮將年期縮短為5年或10年,以提供彈性,方便因應環境轉變而對有關條文作出修改,但這亦會引起不明朗因素,影響有關電力公司的投資信心。

或修例額外撥款

 文件稱,若是採用以法例為基礎的規管架構,應可針對雙邊協議的缺點,如可規管收費及審批電力系統的發展規劃,甚至引入懲處制度;但這將涉及繁瑣的程序及行政開支,及被視為政府干預私營商業運作。

 文件指出,若維持由政府不同部門擔當規管角色,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及聯繫,有時會增加行政上程序;但若另成立專責部門負責規管,則可能要修改法例及涉及額外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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